佛山市南海區科技創新平臺發展扶持辦法
南府〔2020〕23 號
為全面建設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核心區,促進科技創新平臺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8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118號)、《關于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試行辦法》(粵科產學研字〔2015〕69號)、《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全面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促進科技創新推動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意見》(佛府辦函〔2018〕770號)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目標宗旨
為推動南海經濟高質量發展,提升產業競爭力,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平臺的引領作用,以重大平臺集聚人才、技術、項目等創新資源,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二、資金用途
對規模以上企業自建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高質量發展、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給予扶持。
三、扶持措施
(一)大型骨干企業創新平臺扶持
鼓勵企業研發機構做大做強,對經認定為省級以上創新平臺的,給予以下扶持:
1、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科研經費補助100萬元、50萬元。
2、研發費補貼。按照申報年度稅務部門確認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金額的5%給予資金補貼,每年每家企業補貼上限為100萬元。
(二)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扶持
1、對新認定的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給予其依托單位一次性科研經費補助50萬元。
2、對經認定為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但未享受租金補貼的機構,按自有或租賃場地面積,分三年(36個月)并分別按每平方米20元/月、15元/月、10元/月的標準(若租金標準低于補貼標準的,按實際交租金額進行補貼。每家補貼上限不超過3000平方米)給予依托單位租金補貼。
3、對經認定的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在“南海區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完成登記并向南海區企業提供技術研發服務,按年度技術合同中買方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5%給予資金獎勵,每年每家單位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科技成果轉化平臺扶持
1、對在“南海區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完成登記,并成功購買我區科技創新平臺技術研發服務的企業,且簽訂技術合同的交易額20萬元及以上的,按該合同中買方實際發生的技術交易額的5%給予資助,每年每家企業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2、對在“南海區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完成登記,并成功促成我區企業購買科技創新平臺技術研發服務的南海區行業協會、商會和科技服務機構,且年度促成技術合同的技術交易額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500萬元以下的,給予10萬元獎勵;年度促成技術合同的技術交易額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1000萬元以下的,給予20萬元獎勵;年度促成技術合同的技術交易額1000萬元以上的(含1000萬元),給予50萬元獎勵。
四、申報條件
(一)本辦法所指的大型骨干企業創新平臺為南海區內已獲認定的省級以上創新平臺,包括但不限于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實驗室、重點實驗室、企業重點實驗室、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省部共建實驗室等國家級平臺,以及省級工程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其依托單位必須在佛山市南海區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申報“一次性科研經費補助”的,申報單位必需在申報年度或其上一年度內獲得相應的資格認定。獲得多個國家級、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或重復認定的,對其依托單位只給予一次“一次性科研經費補助”。
(三)本辦法所指的新型研發機構為經省科技部門發文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
(四)本辦法所指的南海區科技成果轉化平臺是由南海區科學技術局認定,并具備產品、技術、體驗、互動、交易、論壇等為一體的線上線下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臺。
(五)本辦法所指的科技創新平臺是由南海區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的,并具有技術轉移、技術研發、公共服務、孵化企業等功能的獨立法人機構。(區科技局定期公布名單)
(六)本辦法所指的技術合同為買賣雙方均在佛山市南海區的,并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資助:
1、技術合同內容僅用于提升企業內部管理、技術轉包、產品銷售的;
2、存在關聯交易的項目、企業。
五、申報程序
(一)大型骨干企業創新平臺扶持及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扶持、科技成果轉化平臺扶持采取后補助的撥付方式。
(二)申請單位依照本辦法的申報條件向所在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提交申請材料,經鎮(街道)經濟促進局對材料進行形式性審查并加具意見后,報區科學技術局進行審查。
(三)區科學技術局對通過審查的項目按要求劃撥扶持資金。
六、附則
(一)本辦法由區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二)申請扶持獎勵的單位必須是佛山市南海區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科技服務機構。
(三)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企業已獲得區級同類扶持的,不再重復享受本辦法扶持。
(四)區科技部門負責對項目審核以及項目實施過程進行檢查。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重復申報,擠占、截留和挪用扶持資金等行為,可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通報、撤銷扶持項目、追回扶持資金、3年內停止其申報區科技部門扶持資金的方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近三年來申報單位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一律不得申報。
(五)扶持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安排和使用資金,自覺接受區財政、審計及區科技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本辦法扶持獎勵每年度分兩批申報,申報時間和申報材料要求、申報流程等,以區科學技術局當年發布的申報通知或指南為準。
(七)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八)2020年1月1日起認定為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參照本辦法給予扶持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