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汕尾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2020年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汕改委〔2020〕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市科技局組織制定了《汕尾市新型研發機構動態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汕尾市新型研發機構動態管理辦法(暫行)
汕尾市科學技術局
2021年2月10日
汕尾市新型研發機構動態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技部《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中共汕尾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2020年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汕改委〔2020〕3號)等文件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汕尾市新型研發機構(以下簡稱“新型研發機構”)管理,促進新型研發機構健康發展,為汕尾高質量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科技創新支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研發機構是聚焦科技創新需求,主要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投資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的獨立法人機構,可依法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
第三條 市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和起草新型研發機構的管理辦法;統籌協調解決新型研發機構動態管理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新型研發機構的動態管理工作。
第二章 動態管理
第五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全面加強黨的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在新型研發機構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強化政治引領,切實保證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位。
第六條 新型研發機構獲財政專項資金資助的,須遵守財政、財務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監督檢查;確保相關經費規范使用,并將其納入研發投入統計。
第七條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監督、指導新型研發機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新型研發機構的違法行為;會同有關機構指導新型研發機構的清算事宜。
第八條 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發生違反科技計劃、資金等管理規定,違背科研倫理、學風作風、科研誠信等行為的新型研發機構,依法依規予以問責處理。
第九條各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對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其情節,上報市級科技管理部門取消新型研發機構備案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重大事項變更導致不符合申請備案條件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三)逾期未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等重要材料的;
(四)動態考核結果為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應予取消稱號的。
被取消新型研發機構資格的,自取消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市政府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