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國家和省開展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的工作部署,進一步完善清遠市綠色制造和服務體系,發揮綠色工廠在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中的基礎性和導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規范化、長效化培育機制,打造綠色制造領軍力量,根據《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分工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市級綠色制造名單梯度培育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遴選發布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并擇優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
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廣清產業園、高新區經濟發展局和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制造名單申報企業、工業園區的初審和推薦,并加強日常的指導和管理,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共同支持企業、工業園區創建綠色制造示范,形成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
二、培育方法
按照《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第七、八、九、十八條相關標準要求在清遠市培育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
三、創建程序
(一)提交申請。企業、園區按照《綠色工廠梯度培育及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標準要求,編寫評價報告并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簡稱“管理平臺”)逐級提交。
(二)開展培育。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廣清產業園、高新區經濟發展局和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請入庫的企業、工業園區進行初審,對符合要求的推薦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各地區推薦的企業、工業園區進行符合性審核,通過審核的列為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對象。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適時組織現場指導培育。
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對象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內培育對象應對照相關標準持續開展綠色化改造提升。
(三)地區推薦。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廣清產業園、高新區經濟發展局和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初審后滿足標準要求的企業、工業園區于每年5月30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將本地區具有代表性和引領性的培育對象推薦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四)公布名單。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綠色制造評價標準體系組織評審,經充分征求市相關部門意見并公示無異議后納入市級綠色制造名單,予以公布。
(五)市級推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擇優將市級綠色制造名單通過管理平臺推薦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六)補充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已公布的國家級、省級綠色制造名單同時列為市級綠色制造名單。
四、動態管理
(一)填報表格。已公布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應在每年3月30日前,通過管理平臺填報年度動態管理表,上報綠色制造關鍵指標情況。
(二)提交報告。通過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廣清產業園、高新區經濟發展局和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的綠色制造名單培育對象、擬申報省級綠色制造的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應于當年5月30日前通過“管理平臺”提交評價報告(當年已根據《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提交評價報告的除外)。
(三)抽查復核。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廣清經濟特別合作區廣清產業園、高新區經濟發展局、各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創建成效進行持續跟蹤和研究分析,以及現場抽查復核。發現存在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Ⅱ級(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實時上報。
(四)變更申請。國家、省、市級綠色制造名單單位如發生名稱變更或因投資、并購等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組織邊界與列入時發生重大變更的,應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后及時報所屬地區主管部門,并在填報動態管理表時予以說明。所屬地區主管部門對變更申請進行審核并提出變更意見,于每年推薦名單時,按名單發布權限統一逐級上報。
(五)移出公告。市級綠色制造名單中的企業或園區存在《廣東省綠色工廠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所列情況的,在發布年度名單時予以移出并進行公告。